(上接第6版)
37、什么是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
答: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是以不服国家机关、其他有关组织处理决定的申诉,或者请求国家机关帮助解决困难、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38、什么情况下可以举行信访听证?信访听证有何规定?
答: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信访人提出听证申请,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举行听证。
(一)听证由信访人及其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参与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还可以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政治协商会议委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关专家学者、职工代表、居民或者村民代表、信访人近亲属等参加。
(二)听证应当通过陈述、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举行听证的国家机关根据听证意见形成的听证结论,可以作为处理该信访事项的重要依据。
(三)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举行听证的具体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9、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应该如何处理?
答:对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实清楚、事由合理,但是缺乏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40、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出具的书面答复意见书有什么格式要求?
答: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信访人得投诉请求、信访事项的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和依据,以及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41、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国家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42、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查机关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43、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复核机构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
44、什么是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
答: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是以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建议、意见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45、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何鼓励政策?
答: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贡献的,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46、什么是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
答: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是以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其他有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职务行为的检举或者控告为主要内容的信访事项。
47、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时有何纪律规定?
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
48、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依据职责权限加强哪些重点事项的督查?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重点督查下列事项:
(一)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情况;
(三)办理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信访事项的情况;
(四)信访问题多发和信访工作薄弱的重点地区、重点部门、重点领域的信访工作情况。
49、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哪些行为将被追责?
答:国家机关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照规定登记、转送、交办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信访工作机构转送、交办信访事项的;
(三)对属于其法定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拖延,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并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或者弄虚作假的;
(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的;
(七)应当履行督查职责而未履行的;
(八)对依法应当公开的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未按照规定公开的;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50、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山东省信访条例规定》,将受到哪些处罚?
答:信访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其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法律、法规的,由其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现场处置措施并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必要时也可以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机关办公场所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或者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线)、警戒区的;
(二)未经许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散发传单、拉挂横幅、张贴标语等方式表达投诉请求,或者以拦截车辆、堵塞道路、攀爬物体、裸露身体等方式制造社会影响的;
(三)在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公私财物,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四)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以自伤、自残、自杀相要挟,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威胁、侮辱、谩骂、殴打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国家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
(六)以网络、电话、短信等形式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骚扰,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工作人员正常生活的;
(七)煽动、串联、胁迫、雇佣、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八)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九)以信访或者信访代理为名,借机敛财或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向境内、境外组织或者媒体发布有关信访事项的虚假信息的;
(十一)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