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法院结合政法系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损害群众利益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案款发放工作。
一是严格落实案款发放制度,由专人定点发放。禁止执行案件承办法官直接发放案款,在诉讼服务中心,统一安排财务人员专人值班,当事人凭借由承办法官签字、庭室盖章的案款发放单、居民身份证、生效裁判文书随时领取案款。由财务人员严格复核审查,明确规定在申请人申请参与分配和受偿、申请人尚有另案未清偿债务、拍卖过户手续未完毕、案外人对执行案款提出异议等情形下,应暂停支付案款,待暂停情形消失后再立即支付。
二是减免审批环节,由办案法官限期签发。积极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改变过去根据案款的大小由不同领导层层签发的做法,改为由承办法官自行签发、自行对案件负责,庭长审查、监督,要求承办法官自案款执行到位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当事人签发案款发放单。
三是从严审查案款代收人的授权手续,防止发生次生纠纷。原则上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到法院领取案款,对于确有特殊情况委托他人领取案款的,财物人员必须核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有条件的直接将案款汇到当事人的银行卡中,没有银行卡的,需要当事人所在单位开具授权确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