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行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享有带薪年休假权利,从9月起,我市组织开展了企业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情况专项检查行动,截至10月底,共检查了企业60家,其中存在违反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7家,占检查总数的11.7%。检查发现,我市企业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三类问题。
部分企业对带薪年休假职工的工作起算时间存在误解。《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但部分企业误认为职工到本企业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的,才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在其他企业的工作时间不累计在内,造成原本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无法享受休假的权利。
部分企业故意不向职工宣传带薪年休假制度。有的企业为了减少休假人数和职工休假期间工资支出,故意不宣传带薪年休假制度,不向职工告知带薪年休假待遇,不在日常考勤表和工资表等文书中进行带薪年休假标识,造成职工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相关规定和申请休假的程序等内容并不了解,真正享受带薪年休假的职工非常少。
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执行带薪休假制度不到位。规模较大且管理正规的外资、国有和民营企业,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整体情况较好,但规模较小的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充分认识到保障职工带薪休假权利对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效率、增加企业盈利、吸引人才、营造良好企业文化、增强企业竞争力与凝聚力等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普遍不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也不向应休未休年休假的职工支付相应的工资报酬,损害了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 (刘少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