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平安法治总第1629期 >2015-09-24编印

反对当代邪教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刊发日期:2015-09-24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多宗教的国家,其宗教具有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长期性、复杂性五大特征,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党和国家对待宗教问题的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我国几大宗教在社会主义实践中,以爱国爱教利民为宗旨,维护了民族团结和国家的统一,是我国安定团结、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必须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我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但在社会现实中,宗教信仰自由绝不能混同于迷信自由。任何宗教都包含着两个方面,即内在的方面和外在的方面。内在的方面包括信念、情感等,外在的方面则包括行为、组织、体制等。内在的方面是纯粹个人的事情,发生在人的精神领域,所谓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指的是内在的方面的自由。而外在的方面则是社会的事情,发生在政治法律的领域,必须在社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具体地说,这范围就是国家的法律。即使是合法的宗教,其活动也必须受到国家法律的约束,也必须接受国家依法对宗教进行的管理。“法轮功”组织作为一种邪教,其所作所为已经严重地触犯了国家的法律。对这样的组织予以取缔,对其炮制者予以法律制裁,不仅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也符合宗教自身的要求。基于上述理由,我国政府取缔“法轮大法”及其“法轮功”邪教组织,有着充分的理论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完全正确的。

                  (市委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