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综合信息总第1619期 >2015-09-10编印

市农业局致全市广大种植业户的一封信
刊发日期:2015-09-10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广大种植业户:
  您们好!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201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直接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违反《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不同金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确保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种植业户的合法权益,现致信提示广大种植业户,在生产过程中要做到如下要求:
  一、要正确选购农药
  1、选择到有资质的经营门店购买农药,切不可随意在非法经销点购买。
  2、不购买使用未经市农业局登记审核批准的农药产品。不购买使用所谓的“秘方药”。不购买使用不合格“烟熏剂”产品,因多数烟熏剂产品内含有非法添加的禁限用农药成分。
  3、要注意看清标签说明,如使用方法、范围、毒性等,还要向经销商索要票据,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购买剧毒、高毒农药时必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并说明实际用途。
  5、要对农药登记证进行核对:国家规定,生产农药必须办理《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因此,购买农药时,可在农业部每年发行的《农药登记公告》上查找,也可直接上中国农药信息网中核对,如发现要买的产品标签与《农药登记公告》上或网上公布的内容不一致的,尤其是没有查到登记证号的,无厂名厂址、无产品名称的,不要买,应当及时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要严格遵守农业投入品使用规定
  1、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禁在蔬菜、瓜果、食用菌等作物上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否则将造成农产品质量问题,并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2、在农业生产中,绝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农药,包括:六六六,滴滴涕,毒杀芬,二溴路丙烷,杀虫脒,二溴乙烷,除草醚,艾氏剂,汞制剂,砷,铅类,敌枯双,氟乙酰胺,甘氟,毒鼠强,氟乙酸钠,毒鼠硅,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苯线磷,地虫硫磷,甲基硫酸磷,磷化钙,磷化镁,磷化锌,硫线磷,蝇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
  3、在农业生产中,保证不乱使用限用农药,包括:禁止甲拌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线磷,硫环磷,氯唑磷在蔬菜、果树、茶叶和中草药材上使用。禁止氧乐果在甘蓝和柑橘树上使用;禁止三氯杀螨醇和氰戊菊酯在茶树上使用;禁止丁酰肼(比久)在花生上使用;禁止水胺硫磷在柑橘树上使用;禁止灭多威在柑橘树、苹果树,茶树和十字花科蔬菜上使用;禁止硫丹在苹果树上和茶树上使用;禁止溴甲烷在草莓和黄瓜上使用;除卫生用、玉米等部分旱田种子包衣剂外,禁止氟虫氰在其他方面使用。
  4、农产品上市前一定要达到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保证出售的农产品安全无害,既让消费者放心满意,也使自身能够获得良好信誉和较好收益。
  5、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各种植业户要自觉履行生产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时刻保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机感和警惕性,严格按照农产品标准化要求进行生产,为消费者提供丰富、安全、优质的农产品,为建设自己的美好家园和创建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201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