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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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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个人持股超1年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刊发日期:2015-09-09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财政部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9月8日起施行。
(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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