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综合总第1615期 >2015-09-02编印

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告2015年第1号
刊发日期:2015-09-02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为加强南墅镇驻地道路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按照停车泊位规划及相应技术规范,组织施划了南墅镇驻地道路停车泊位线,现作如下通告:
  一、以下路段施划停车泊位线
  南墅镇政府门前山青路东起S298线,西至水晶路;南墅镇政府西水晶路北起山河路路口,南至南墅镇南墅村村委门前东西街;山秀路东起S602线,西至原青岛石墨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前。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撤销施划的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二、在停车泊位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必须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在停车泊位内,不得跨压或超出停车泊位线;
  (二)遇有交通阻塞和影响道路畅通时,应迅速离开,不得停放;
  (三)不得占用停车泊位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四)出租车、公交车进入停车泊位,驾驶员不得离开驾驶室,短时停车上下客,即停即走。
  三、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指定的地点停放。
  请广大驾驶人员和市民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文明驾驶,规范停车,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本通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16年9月30日。

       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