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平安法治总第1604期 >2015-08-13编印

公安部修订涉案财物管理规定
刊发日期:2015-08-13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公安部近日对2010年印发的《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全面修订。新规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公安机关依法对贵重财物采取措施的,应当拍照、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
  新规要求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贯彻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实现办案部门与保管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相互监督制约。
      新规对涉案财物保管作出具体要求,公安机关应对涉案财物分案、分类保管,保管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允许公安机关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或者管理能力的单位,对危险物品、鲜活动植物、大宗大型物品等对保管条件或保管场所有特殊要求的物品进行代管。为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刚性约束,新规要求公安机关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对涉案财物信息进行实时、全程地录入和管理,并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关联,规范涉案财物管理。
  新规强调,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都应当及时返还。在案件已有明确结论情况下,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并返还向当事人。
  新规要求健全执法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并完善了对办案人员、案件审批人、审核人追责情形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权利救济程序,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控告、举报、复议或者国家赔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法制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