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区域看点总第1595期 >2015-07-29编印

对生命安全负责向交通事故宣战百日攻坚整治行动七种违法行为的危害、处罚依据及标准
刊发日期:2015-07-29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毒驾交通违法
      吸毒比醉酒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影响更大,毒驾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极其严重。
      危害:
    心理、生理机能出现问题。研究表明,吸毒后,驾驶人意志力、判断力、反应力严重衰退,方向感、距离感、时空感错乱,识别道路交通情况能力、肌体协调能力急剧下降,给行车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隐蔽性强,难以查处。从主体特征来看,毒驾当事人隐蔽性强,大多数不具备明显外部特征,难以发现,往往要发生交通事故后经过检验才会发现为毒驾。

      处罚依据及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机动车。

涉牌涉证交通违法
      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书、登记证明书、检验合格标志以及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不按规定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悬挂机动车号牌(包括使用非法生产的可变号牌架等装置)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违法行为;驾驶无牌无证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等。
      危害:
      机动车“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给社会和谐带来不稳定因素,社会危害性极大。
      (一)、扰乱了正常的交通秩序。因报废、遮挡、污损或无号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违法行驶,对其他按规定参与交通的人员造成严重的负面心里暗示,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二)、给行人、车辆造成隐患。涉牌涉证交通违法行为加剧了机动车驾驶员闯红灯、超速,甚至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对广大群众的交通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
      (三)、造成取证的难度加大,而且有些套牌车辆违法,有可能使其真正的车主蒙冤交罚款。最后,给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带来非常大的麻烦。无牌车辆由于没有在公安机关备案登记,侦破、查询工作难度较大,给公安机关破案造成了极大的困难。
      处罚依据及标准:
      (一)未悬挂机动车号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并按规定记6分。
      (二)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并按规定记6分。
      (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处二百元罚款,并按规定记6分。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对违法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留机动车,处罚一千元,并按规定记6分。
      (五)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对违法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留机动车,处罚一千五百元。
      (六)买卖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违法行为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罚款。
      (七)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对违法行为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扣留机动车,处罚一千元,并按规定记6分。
  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命安全和幸福,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要靠我们每一名驾驶人的自觉维护。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树立“文明交通从我做起”的理念,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抵制七类交通违法,安全文明出行,为建设宜居幸福新莱西贡献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