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区域看点总第1591期 >2015-07-22编印

“对生命安全负责、向交通事故宣战”百日攻坚整治行动七种违法行为的危害、处罚依据及标准
刊发日期:2015-07-22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疲劳驾驶

  危害:驾驶人疲劳时,会出现视线模糊、腰酸背疼、动作呆板、手脚发胀或有精力不集中、反应迟钝、思考不周全、精神涣散、焦虑、急躁等现象。如果仍勉强驾驶车辆,则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当驾驶人感到疲劳时应及时驶离道路,停到安全地带休息。
  处罚依据及标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违反规定的,罚款二百元,记6分。

酒后驾驶

  酒后驾驶有以下安全隐患:
  (一)触觉能力降低。饮酒后驾车,由于酒精的麻醉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二)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饮酒后,对光、声刺激反应时间较长,本能反射运动器官如眼、手、脚之间的配合功能发生障碍,因此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三)视觉障碍。饮酒后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能力下降,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同时饮酒后视野减小,视像模糊,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易发生事故。
  (四)心理变化。在酒精的刺激下,人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五)疲劳。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的行为。
  处罚依据及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