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市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本案系法院今年受理并审结的第一起该类型刑事案件,涉案金额五百余万,已构成数额巨大。
从2006年至2012年3月的6年间,我市的潘某、任某伙同梁某(在逃)未经批准,以筹集石子场资金为名,采用口口相传、支付高额利息等方式,非法向于某等10多人吸收存款556.523万元,至案发时仍有197.723万元无法偿还。其中,潘某单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5万元,任某单独“吸存”134.5万元,两人共同“吸存”237万元。
市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和任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两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两人积极退赔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任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青岛全市法院审理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逐年增多,“非法集资犯罪既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又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关系民生。我市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坚持‘严打’方针,对犯罪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受害人巨额损失无法挽回的,一律予以严惩。同时,积极协调侦查、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加大追缴、退赔和赃物处置力度,尽力帮助受害人挽回经济损失。”据市法院刑庭负责人介绍,目前非法集资案件具有4大特点:
首先,受害群体多样化,犯罪数额逐渐攀升。受害人既有个体户,也有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既有具备一定经济基础的投资者,也有用多年积蓄投资的中老年群体。他们受利益驱使,最终血本无归损失惨重。
第二,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性和欺骗性强。犯罪分子以投资房产、酒店、大型工程和理财等名义,在没有任何资金保障的情况下,采用高息回报为诱饵,或在媒体刊登广告等方式大肆宣传,或通过口口相传、相互介绍的方式宣传投资制造影响力。为赢得好感骗取信任,犯罪分子往往先兑现一部分高额利息,甚至带领被害人实地考察所谓“实体项目”,具有很强的诱惑性和欺骗性。
第三,受害人防范意识淡薄,投资风险意识不强。犯罪分子都是用后续集资款来支付前期集资款的利息和回报,一旦资不抵债,一些犯罪分子马上逃匿不见踪影。大部分受害人因信息来源不广,对经济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了解不多,容易被表面假象迷惑,基本没有考虑投资风险,防范意识十分淡薄,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第四,损失难以追缴,工作难度大。由于非法集资犯罪周期相对较长,都是资金链断裂无力还贷或犯罪分子潜逃时才案发,此时已严重资不抵债,导致追回赃款难度极大,可供清退的财产很少。在追缴无望的情况下,受害人情绪反应比较激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目前,新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仍持续发生,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整治金融环境的任务仍非常艰巨。法院提醒市民,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一定要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财产安全,提高法律和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冷静对待“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诱惑,以免掉进犯罪分子的陷阱。
(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