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超员超载
危害:
(一)破坏公路基础设施。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使用年限大大缩短。
(二)行车危险增大。车辆超限超载,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另外,超载会影响车辆的转向性能,易因转向失控而导致事故。
(三)驾驶人易出现操作错误,影响行车安全。
(四)影响道路畅通。由于超限超载后的车辆无法达到正常速度行驶,长时间占用车道,直接影响着道路畅通。
处罚依据及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客。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超速行驶
危害:
(一)驾驶人反应能力下降,容易疲劳和误操作。由于车速高,驾驶人对周围环境情况的观察时间和反应时间减少,没有足够时间发现危险情况,难以及时采取紧急措施。且长时间高速行驶,驾驶人易疲劳,在操作方面易出现失误。
(二)反应距离延长。
(三)制动距离延长。
(四)干扰正常车流。
(五)加重事故后果。
处罚依据及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第二款规定: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超过规定时速不足百分之十的,给予警告;超过百分之十不足百分之三十的,处五十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七十的,处五百元罚款;超过百分之七十不足百分之百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二千元罚款。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