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占用耕地建窑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可处以罚款。
4、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罚款,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5、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6、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8、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9、不按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
10、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