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保护土地这一基本国策的原则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我国土地基本国策的内容是逐步发展完善的。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我国人多地少,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是我们的国策。同年5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第三条规定:节约土地是我国的国策。
1984年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我国人口多,耕地少,随着人口增长,这个矛盾将会越来越尖锐。十分珍惜每寸土地,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应该是我国的国策。”
1986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中指出: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关于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纲要中决定,将保护耕地、计划生育和环境保护共同列为我国的三项基本国策。1992年6月2日,李鹏总理题词:“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
1998年8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首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土地基本国策的法律地位,这不仅表明土地管理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地位,而且还表明作为基本国策的土地管理方针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