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青岛华地热力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新增一台100吨燃煤锅炉。2014年10月,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对华地热力公司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1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条第一款,三十一条第二款和青岛市对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命令,并处15万元罚款。要求该公司在十五日之内,持处罚决定书和罚款通知书到农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不服处罚决定,60日之内向莱西市人民政府或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15日之内直接向莱西市人民法院起诉。该公司既未申请复议、也未起诉,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4月16日,莱西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要求其在10日内停止建设锅炉项目,缴纳罚款15万元及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的罚款15万元,该公司至今仍不履行。对此,莱西市环境保护局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