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楼市金刊总第1562期 >2015-05-29编印

市政府下发《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意见》将于6月5日起实施莱西公租房申请标准“出炉”
刊发日期:2015-05-29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管理和退出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的有关规定,我市结合实际,日前,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将于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值得注意的是,在该《意见》中,针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标准、租金定价和困难家庭租金减免等机制上,作出明确的阐述。

申请标准

      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和已建成出租、已建成未入住、在建的廉租住房实行统筹建设、并轨运行,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意见》中,记者看到,对于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申请上,有着明确的标准。
      其中,住房困难家庭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符合以下标准: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单身人员除符合前述条件外须年满35周岁;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市统计部门发布的数据为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而符合以上条件尚未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若人均月收入不超过上年度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租赁补贴。
      对于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求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首次参加工作不满5年;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外来务工人员在申请时,应在公安机关连续办理本市范围内暂住登记1年以上;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在本市范围内无私有住房且未承租公房。

完善租金定价机制

      针对大众所关心的定价问题上,《意见》中也进行了明确阐述。据了解,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标准并考虑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则确定。市房产管理局会同市价格、财政部门根据低收入户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实行以下差别化租金标准:
      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本市低保和低保边缘标准的家庭,租金标准为0.75元/月每建筑平方米;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边缘标准低于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3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50%确定;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标准按照同区域市场租金标准的70%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
      承租家庭有原住房的,配租房屋面积与原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缴纳房租,其余部分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缴纳。市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对保障家庭的住房和经济状况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调整、确定承租家庭享受的租金标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腾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但确无其他住房的,经审核批准后可按照市场租金缴纳房租。

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可减免

      记者注意到,在即将实施的《意见》中,特别提到了建立特殊困难家庭租金减免机制。承租家庭在承租期间,因特殊情况造成支付房租特别困难的(实际负担租金超过家庭收入的35%以上或经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大病医疗救助群体),应持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大病医疗救助证明等相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租金减免。
      据了解,目前我市共有可配租的公租房房源263套,计划于2015年6月对外开始公开配租,符合申请条件和有意向的市民,可以多留意市房产管理局对外发布相关公告,可拨打咨询电话66035716。(市房产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