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555期 >2015-05-19编印

我市多部门联合列出查处时间表开展人行道违法停车专项整治7条路段人行道率先治违停
刊发日期:2015-05-19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为规范人行道停车秩序,保障人行道安全畅通,创建整洁、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迎接世界休闲体育大会举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5月起,将在全市组织开展人行道违法停车专项整治行动,本次整治行动将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市城乡建设局、市文广新局、市新闻中心、水集街道办事处、望城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姜山镇等部门全面参与。7月份之前,先期在青岛路、烟台路、南京路、北京路、上海路、威海路、文化路和休闲体育大会比赛场馆周边、赛区沿线进行试点和重点攻坚。从7月开始,我市将按照整治计划和工期进度表,全面推进人行道违法停车专项整治。
  为使广大市民更多了解有关人行道违法停车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人员。
  问: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市和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职权: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查处擅自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辆的行为。”
  《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六条规定:“各县级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
      问:人行道违法停车数据是否纳入车辆管理系统,是否需要处理?
  答:
是的。应当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问:当事人在接到人行道违法停放告知单后应当如何处理?罚款流程是怎样的?
  答:
查处人行道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流程如下:
  1、当事人收到违法停放告知单后,于15日内持告知单,并携带本人驾驶证和身份证到城管执法局接受处理。
  2、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15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
  3、当事人逾期未接受处理,应于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转移登记前,到市城管执法局接受处理。
  问: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会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答:
当事人拒不接受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情况将纳入人行道违法停车智能管理系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视为机动车所有人未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要求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转移登记前,将涉及该车的人行道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当事人,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