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区域看点总第1548期 >2015-05-06编印

超员超载的危害及处罚标准
刊发日期:2015-05-06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危害:
  (一)破坏公路基础设施。致使路面损坏、桥梁断裂,使用年限大大缩短。
  (二)行车危险增大。车辆超限超载,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另外,超载会影响车辆的转向性能,易因转向失控而导致事故。
  (三)驾驶人易出现操作错误,影响行车安全。
  (四)影响道路畅通。由于超限超载后的车辆无法达到正常速度行驶,长时间占用车道,直接影响着道路畅通。
  处罚依据及标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客。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