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工会经费的拨缴依据
工会经费是指工会依法取得并开展正常活动所需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 (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规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标准
《山东省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管理办法》(鲁会〔2012〕114号)第四条规定:
缴费单位按上月份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对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
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会经费计提工作的通知》(总工办字〔2009〕37号)以及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工会经费,准予税前扣除。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由各单位按月拨付本单位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山东省总工会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比例执行。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建会筹备金,其中40%部分向地税部门缴纳,60%部分待建立工会组织后由各单位拨付本单位工会。
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时间和方式
缴费单位于每年4月和10月缴纳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其中,4月份缴纳上年度10月至本年度3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4月1日至15日;10月份缴纳本年度4月至9月的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缴纳期限为10月1日至15日(遇节假日按规定顺延)。征收期结束后,可随时向地税局征收大厅申报缴纳。
缴费单位可采用登录青岛地税网上办税综合服务平台(http://etax.qdds.gov.cn/)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两种方式进行申报缴纳。
实行财政统一划拨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渠道不变。
对未按规定不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单位的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拨缴工会经费是企业、事业单位应尽的义务,不存在增加企业、事业单位负担的问题,税前列支的规定意味着工会经费中含有国家税收应得部分依法转移支付给工会了。工会经费由地税部门代收,只是改变了收缴的方式,并没有提高工会经费计提基数和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不缴或少缴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经催报催缴无效的,由地方工会依据《工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