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保法,共70条,其中11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责。按照职责类型划分主要有七个方面:
一、改善环境质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二、加大财政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其他废弃物处理、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和农村工矿污染治理等环境保护工作。
三、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活废物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设施,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生活废弃物的分类处置、回收利用。
四、农业环保及农村生活废物处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农村生活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五、环境污染预警应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六、接受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七、环境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