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540期 >2015-04-22编印

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刊发日期:2015-04-22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编者按:为严格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不断提升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从本期开始,本报开设“党委书记抓党建”专栏,定期刊发上级党建工作新要求、党建工作有关政策、各级各部门党建工作新动态,宣传推广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推进全市基层党建工作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没有工作、学习单位或工作、学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向居住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流动人员还可以向单位所在地党组织或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也可以向流动党员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第七条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