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版:综合信息总第1538期 >2015-04-17编印

青岛市就业创业政策问答
刊发日期:2015-04-17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接上期)

十二、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政策问答

  ●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1、员工制在岗职工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含30人,下同)以上,其中,管理人员数不得超过拟享受政策人数的1/3;
  2、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
  3、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4、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哪些人员可申请岗位补贴?
  家庭服务机构于2011年11月30日以后新招用的,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可申请岗位补贴。
  “本市城乡劳动者”是指该劳动者常住户口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具体包括: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开发区、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
  ●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发放的标准和期限?
  发放标准:(1)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计算。
  补贴期限: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时间。
  ●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标准和期限是什么?
  市内三区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四市三区的奖励标准由各区(市)自行确定,同一家庭服务机构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时间从第一个满30人的月份开始累计计算。
  ●如何申报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稳定就业补贴?
  1、政策备案。注册地在市内三区的家庭服务机构,按照青人社发〔2012〕4号、青人社发〔2012〕5号文件规定,到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利津路20号甲)办理家庭服务业机构和人员备案。其他区(市)机构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
  2、资金申报。已备案的家庭服务机构向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资金申报,各区(市)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进行初审,市家庭服务业促进会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审,并建立检查记录台帐。经初审、复审、公示无异议的,经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将资金拨付到各单位账户。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