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537期 >2015-04-16编印

关于开展全市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的通告
刊发日期:2015-04-16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进一步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开展全市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活动时间
  本次活动共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阶段,时间为2015年4月15日至4月30日;第二阶段为集中整治阶段,时间为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第三阶段为巩固提升阶段,持续巩固集中整治成果,长期坚持。
      二、整治重点
      (一)严厉打击三轮车、四轮电动车违法上路行驶、违反规定停放等交通违法行为。对应当依法取得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元罚款并对驾驶证记12分;驾驶拼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依据公安部第124号令罚款500元;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100元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营运行为。重点对车站、医院、酒店、商场、住宅小区等场所进行集中整治,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出租客运经营活动的三轮车、四轮电动车、机动车和代驾车辆,一经查实,将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加强客运出租行业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对客运出租车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违规收费的;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和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行为,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四)规范全市代驾公司经营行为。严厉打击以代驾名义从事非法客运出租行为。对代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逾期不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治理整顿全市三轮车、四轮电动车销售市场。对生产和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三轮车和四轮电动车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凡列为本次集中整治重点的交通违法、非法营运和非法经营等行为,应在2015年4月30日前自觉整改;公安、交通、综合执法、残联、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形成全市交通秩序整顿常态化,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严惩。
  四、提请广大市民,出行时一定要乘坐公交车或有正规手续的出租车,自觉抵制非法营运。欢迎广大市民向市交通秩序集中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车辆交通违法和非法营运等行为。
  交通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110  122
  非法营运投诉举报电话:88484289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莱西市公安局
                        莱西市交通运输局
                    莱西市残疾人联合会 
                    莱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莱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