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卫生与计生总第1534期 >2015-04-10编印

2015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换证)公告
刊发日期:2015-04-10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自2015年3月30日起,我市将进行2015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换证)。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校验(换证)范围
  莱西市内,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包括原市卫生局)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二、校验时间
  2015年3月30日-9月10日。
  三、校验(换证)所需材料
  (一)莱西市卫计局2015年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需要换证的医疗机构需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
  (四)医疗机构校验受理通知;
  (五)医疗机构验收合格意见书;
  (六)医疗机构年度自查报告;
  (七)医疗机构在职人员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复印件;
  (八)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九)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一览表(此记分表需盖印);
  (十)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花名册;
  (十一)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十二)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
  (十三)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十四)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四、 校验(换证)流程
  一级医疗机构、城区个体诊所、厂企医院到市卫生监督所提交校验(换证)材料;各镇(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医务室到辖区卫生监督与预防保健所提交校验(换证)材料。
  市卫生监督所、基层卫生监督与预防保健所负责对其辖区内医疗机构的材料及现场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填写《医疗机构验收合格意见书》;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卫生监督所、基层卫生监督与预防保健所发放《整改通知书》及《医疗机构暂缓校验告知书》。根据《山东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拒不校验或校验暂缓期满而未能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市卫计局将依法注销其《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详情请咨询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电话0532-88483428。
  特此公告。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