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部分 一孩生育新政
结婚登记后,到村(居)领取《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
生育一孩后,先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再到镇(街)计生办领取《一孩生育登记本》。
《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有关政策
1、适用对象:
预先告知制度适用于夫妻双方或一方为青岛市户籍人口、符合生育第一个子女条件、按照相关规定能够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惠待遇政策和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的育龄夫妇。青岛市范围外的流动人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规定执行。
2、群众填写《告知单》需提交的材料:
群众在登记办理《告知单》时,应当携带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3、出具《告知单》的方式:
由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出具。
4、《告知单》的使用范围:
《告知单》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1.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享受生育保险服务;3.孕前、产筛检查报销或免费;4.其它应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优惠政策和生育服务。
5、《告知单》的使用时效:
《告知单》仅限于符合生育一孩条件的育龄夫妇,在一孩生育登记前使用。一孩生育登记后,享受相关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生育服务时,以省制订的《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作为有效凭证。
《一孩生育登记本》有关政策
一、登记对象: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
1、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我省户籍,属我省管理的人口。
2、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在我省长期居住的跨省流动人口。
二、受理地:
夫妻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实行首接负责制。
三、登记时限:
一孩生育登记原则上三个月内进行。
四、登记所需证明材料:
1、《身份证》;2、 夫妻双方户口薄或户籍证明;3、《结婚证》;4、《出生医学证明》;5、 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常住地进行登记,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居住证》等。
五、登记流程:
1、书面告知。《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签发《证明》时书面告知。
2、登记。受理地乡镇、街办查验材料,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现场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告知所需事项,条件具备后及时补办。村级应及时核实出生信息,有条件的可提供代办登记。
3、填表。填写《生育第一个子女登记表》。
4、信息上报与交流。依据《基层统计管理意见》确定信息管理地。
第二部分 二孩生育政策
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一、单独两孩政策的适用条件:
按照省卫计委相关规定,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夫妻,符合单独两孩政策:1、一方为独生子女;2、只生育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3、双方或一方户籍登记在本省。
二、适用单独两孩政策的独生子女怎样界定?
根据国家卫计委相关规定,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三、要求再生育的单独夫妇,已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的如何处理?
根据省卫计委相关规定,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自申请批准再生育当月起,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所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予追回。申请人要退还自2014年7月至发放生育证时间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符合条件的单独夫妻办理《生育证》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⑴其父母的户口簿(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⑵父母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婚育情况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出具的《独生子女家庭情况证明》。
⑶双方生育第二个子女申请书。
⑷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家庭近期合影照。
⑸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出具的本人婚育证明。
⑹除提供以上基本材料外,有特殊情形 还应提供以下证明:
①父母婚姻关系未发生变化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如遗失或者未办的,可不提供证。
②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另外还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同时出具父母未婚或一方再婚后未生育的证明。
③丧偶的出具其配偶的死亡证明和存活方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证明。
④属于被收养的唯一子女,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或合法收养证明。
⑤曾有兄弟姐妹但均未生育子女前死亡的,由注销户籍的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并提供其母亲户籍所在地(信息管理地)所在单位(村、居)出具的死亡子女未生育子女的证明。其兄弟姐妹死亡前未落户的应提供镇、村两级确认的证明。
注意:确认死亡证明的形式
⑴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
⑵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
⑶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⑷未落户的婴儿死亡——由村委会出具(有村委员、党员、婴儿父母须签字按手印)证明,镇级计生执法人现场调查签字按手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