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版:综合信息总第1529期 >2015-04-01编印

青岛市就业创业政策问答
刊发日期:2015-04-01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接上期)
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问答

  ●哪些人员可以申请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人员,可享受自主创业税收减免。
  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教育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城乡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减免。
  1、商贸企业;
  2、服务型企业中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代理业(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介绍服务等)、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仅指不动产租赁)、其他服务业(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镌刻、化验、录音、录像、测绘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4、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5、民办非企业单位。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的额度是多少?
  1、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在期限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
  2、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税收优惠期限3年,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怎样申请办理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办理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应提供哪些材料?
  个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就业失业登记证》;
  2、《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企业实体从业人员花名册》;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十一、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问答
  
  ●什么机构可以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财政拨款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除外),可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申领职业介绍补贴需要什么条件?
  1、符合职业介绍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含人才储备期内高校毕业生)、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和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者,到青岛市用人单位(不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就业。
  2、用人单位与被介绍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规定及时足额缴纳3个月及以上(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
  其中,介绍非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城乡失业人员到失业前原工作单位就业的,其失业登记时间应在6个月以上。
  ●按照什么标准发放职业介绍补贴?
  符合职业介绍补贴发放条件的,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如何申领职业介绍补贴?
  职业介绍补贴申领实行网上申报与书面材料申报相结合。按以下程序办理:
  1、信息录入。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开通网上经办用户。开展职业介绍后,应及时将被介绍人员的相关信息录入青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或青岛就业网(统称“外网经办平台”,下同)。对未按规定录入相关信息的,不予受理和拨付补贴。
  2、申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外网经办平台查询,对职业介绍后被用人单位招用并缴纳社会保险的,通过外网经办平台生成《职业介绍补贴人员明细表》,并向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3、审批。经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抽查审核无异议后,通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外网经办平台打印《职业介绍补贴审批表》、《职业介绍补贴人员明细表》,于每月10日前报注册地所在区(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市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十二、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政策问答

  ●享受我市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的机构(即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1、2011年11月30日以后,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招用人员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
  2、招用的从业人员应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3、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5、兼营家庭服务业务的机构,其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应为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和对家庭服务业务进行管理的人员。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