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阳光民政总第1526期 >2015-03-26编印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政策问答
刊发日期:2015-03-26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一、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何时开始实施?
  答:《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2014年2月2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二、问:最低生活保障救助额如何确定?
  答: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三、问:什么是特困人员供养?
  答: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四、问:什么是受灾人员救助?
  答: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五、问:受灾人员救助的内容有哪些?
  答:(一)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情况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三)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本行政区域内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并给予资金、物资等救助。
  (四)自然灾害发生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因当年冬寒或者次年春荒遇到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六、问: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国家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医疗救助对象获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救助的对象包括(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七、问:医疗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答:医疗救助采取下列方式:
  (一)对救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符合规定的基本医疗自负费用,给予补助。
  八、问:教育救助的对象是哪些人群?
  答:(一)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
  (二)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
  九、问:教育救助方式有哪些?
  答: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十、问:住房救助的内容是什么?
  答: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十一、问:住房救助一般采取哪些方式?
  答:住房救助通过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农村危房改造等方式实施。
  十二、问:就业救助的对象是什么?
  答:国家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给予就业救助。
  十三、问:通过哪些方式进行就业救助?
  答:通过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费用减免、公益性岗位安置等办法,进行就业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确保该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
  十四、问:如何确保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就业救助的成效?
  答: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的成员,应当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决定减发或者停发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十五、问:对于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吗?
  答:吸纳就业救助对象的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
  十六、问:临时救助包括哪些方面?救助内容是什么?
  答:(一)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二)国家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