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阳光民政总第1526期 >2015-03-26编印

城乡低保政策问答
刊发日期:2015-03-26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一、办理低保的条件是什么?
  答:凡持有本市城乡居民户口,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从2015年4月1日起,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040元。
  二、低保金怎样发放的?
  答:城乡低保金应按月发放,我市通过农商银行,直接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账户。低保对象账号有变化的,须尽快向镇(街道)民政办报告。
  三、对残疾人办理低保是怎样规定的?
  答:政策规定:以下残疾人可以单独申请低保:一是年满18-29周岁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供养,单独立户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二是年满30周岁以上未婚且丧失劳动能力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其他残疾人须按照家庭办理低保的规定办理。
  四、低保申请人有哪些义务?
  答: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人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签字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配合低保管理机关或授权的单独进行的调查。否则,不能办理低保。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口或收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主动向低保管理机关报告。
  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人?
  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主要包括: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且长期共同生活的分户籍家庭,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六、申请低保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一)由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名义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二)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三)市民政局审批。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七、独居老人办理低保,家庭收入应如何计算?
  答:独居老人办理低保,除提供本人及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外,需提供子女赡养费和家庭收入情况证明,作为计算家庭收入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