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综合信息总第1524期 >2015-03-24编印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再次扩大年应纳税所得额提高至20万元
刊发日期:2015-03-24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再次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上述优惠政策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继2010年度起连续三次对小微企业所得税扩大优惠范围的再次延续,自2015年1月1日执行。
      为促使此项惠民税收政策的落地,市地税局在此友情提醒:
  自2015年4月1日起(4月份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的第一个申报周期),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包括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的所有企业),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均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小型微利企业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据实填写5项指标: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和是否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在季度预缴申报时纳税申报系统会自动弹出温馨提示,提醒符合小微优惠条件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财务人员在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认真关注此项提醒,切记不负责任地关闭此提醒窗口,确保使我市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全面享受到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