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版:世界水日 中国水周总第1523期 >2015-03-20编印

《青岛市河道管理条例》
刊发日期:2015-03-20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第二十六条 在堤防和护堤地以及供水工程或者设施安全保护区以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管理权限,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一)采砂、采石、取土、取水;
  (二)爆破、钻探;
  (三)挖筑养殖池(塘);
  (四)存放物料、设备、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五)考古发掘。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采石、取土活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作业机具,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规定的,由河道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由河道主管机关组织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青岛市大沽河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在大沽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开采河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设置排污口;
  (三)损毁堤顶路(桥)、路灯及相关设施、林木绿地、围网和信息自动化、环境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
  (四)放牧、开渠、葬坟、存放物料、晾晒粮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
  (五)焚烧枯枝落叶、野炊;
  (六)乱设乱贴广告、乱刻乱画、乱设摊点、乱扔垃圾、倾倒和排放废弃物;
  (七)养殖、捕鱼;
  (八)游泳、洗衣、使用船舶;
  (九)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十)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