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期)
交通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其造成的危害: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加重受害人的伤情,甚至死亡;受害者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和相应赔偿;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交通安全和社会秩序。《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第九十九条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法载人
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短途运输,安全系数较差,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所以严禁违法载人。因此,农村机动车驾驶人要认识这类车辆载人的危害,并积极向群众宣传,劝告农村群众不要乘坐低速货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第五十五条规定:”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