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岛市出台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意外伤害医疗费按住院待遇报销
四类意外伤害
◆参保人在无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
◆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
◆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
◆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
青岛市参保人的四类意外伤害医疗费可纳入社保报销范围,其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支付。记者昨日获悉,青岛市最新出台《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青岛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的意外伤害保障管理、经办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办法》,参保人的四类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可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一是参保人在无责任人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伤害;二是经有关部门认定参保人承担部分责任的意外伤害;三是因他人违法行为导致参保人伤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或自伤害发生之日起满6个月案件未破获无法确定责任人的;四是其他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后,责任人未能全部赔偿的。但《办法》同时强调,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等情况,其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具体医疗费用报销,《办法》规定,参保人因意外伤害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照社会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标准支付。少年儿童、大学生因意外伤害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统筹支付范围内超过100元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年度最高支付2000元。其中,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少年儿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
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的定点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医疗服务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按照我市社会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办法》还明确,参保人应在住院48小时内(节假日顺延),填写《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意外伤害申请表》并办理住院联网申报手续。参保人发生意外伤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待遇支付申请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
本市住院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实行联网结算。符合校方责任保险的,需要先申请校方责任保险理赔。校方责任保险按照有关规定优先给予赔偿后,赔偿额未达到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额度的给予补足差额。
(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