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版:平安法治总第1490期 >2015-01-15编印

人民调解圆满调处损害赔偿纠纷
刊发日期:2015-01-15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调解过程

  2014年10月21日15时许,张某(女)在本村村西菜地干活时,不慎被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西市分公司、山东省长途电信青岛传输局所属的无人管理垂落在原告菜地里捆绑电缆的钢丝绳伤其眼睛并导致眼球破裂,张某受伤后,先后在莱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好转后出院。2014年10月30日经法医鉴定,原告之伤已构成七级伤残。该事故发生后,张某认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西市分公司、山东省长途电信青岛传输局应连带承担其全部经济损失。双方因医药费、残疾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10.63万元发生争执,张某随后向莱西市人民法院起诉。
  经法院委托,夏格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了多次调解,并依据司法鉴定书,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最终使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山东省长途电信青岛传输局赔付张某84158.15元,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西市分公司已将该段传输线路管理权属移交给山东省长途电信青岛传输局,为此,张某放弃追究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莱西市分公司的赔偿责任,并不再向山东省长途电信青岛传输局及其他方主张任何权利。至此,该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圆满处理结束。

律师点评

  1.因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共事业的需求也日臻完善,电力和线路缺乏管理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或导致的人身伤亡事件逐年递增。
  2、依据我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当事双方通过法院委托,经过人民调解途径,签订的书面调解协议,具有法律保障效力,经过司法确认后,具有同判决书、裁定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法律链接

  1、《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