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综合信息总第1490期 >2015-01-15编印

合同期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刊发日期:2015-01-15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案情】
  1998年12月5日,李某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月平均工资为2307.83元。2008年1月11日,李某提出辞去所担任的装配科科长职务。公司同意李某请求,并安排李某在装配科装配组长或检包车间灯检组长两个工作岗位中任选一个,李某不同意。2008年1月18日,公司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李某是在辞去装配科科长职位,且拒绝接受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岗位的情况下,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008年1月24日,李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上述情况属实,经调解无效,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分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公司与李某是否属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在本案中,李某辞去装配科科长职务之后,不同意到公司为其安排的其它工作岗位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提出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也同意,说明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这一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了一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公司可以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且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二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虽然公司与李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的相关情况比较复杂,但到最后,因双方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且属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公司应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启示】
  本案例对用人单位提出以下启示:劳动合同期限内,在职工没有发生违法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行为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与职工协商一致,这样,用人单位只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不与职工协商,单方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则需依法支付赔偿金,即双倍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