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财政局获悉,根据《青岛市生态补偿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青岛市财政每年将投入1.35亿元建立长效激励机制,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统筹区域协调发展。
生态补偿奖励着重突出以保护与补偿相统一、补偿与奖励相结合原则,以保护生态环境和防止生态环境破坏为目的,以重点水源地和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为生态补偿重点,以直接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农村基层组织、农户为生态补偿对象。根据不同领域及区域特点,制定不同的补偿标准,对重点水源地村(含重点库区移民村)、生态湿地村按照每村15-25万元标准进行奖补,对生态公益林所在村按照每亩30元标准进行奖补,以进一步增强基层组织及农民对生态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