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6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决定》,将309国道—扬州路—扬州路南延—蓝烟铁路—204国道—芝罘路—深圳路南延—深圳路—康宁路—298省道—309国道以内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区,《决定》即日生效实施,有效期为5年。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划定
1月6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为加快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城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我市划定了高污染燃料禁止燃用区。
据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具体实施主要分两步进行,2015年禁燃范围主要是309国道—洙河—南京路—204国道—芝罘路—深圳路南延—深圳路—309国道之间的核心区域,面积约为35平方千米。剩下的区域将于2016年底前全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到2016年底,共有65平方千米纳入禁燃区,面积略大于建城区。”市环保局工作人员说道。
禁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内,除了城市集中供热设施之外,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309国道—洙河—南京路—204国道—芝罘路—深圳路南延—深圳路—309国道之间的区域,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已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除外),于2015年底前全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自2016年1月1日起,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其余位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已有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城市集中供热设施除外),于2016年底前全部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自2017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
违反规定的将予以处罚
所谓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燃料和物质(不包括车用燃料):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千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千卡/千克)
违反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擅自建设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或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