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综合信息总第1486期 >2015-01-08编印

执行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须知
刊发日期:2015-01-08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按调整后单位税额标准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6号)内容,现将莱西市执行调整后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调整后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及范围:我市区域内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分为两级:水集、望城(包括开发区)、沽河三个街道和姜山镇所辖区域内的土地为一等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由6元/平方米调整为10元/平方米;其他镇所辖区域为建制镇及工矿区征税范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由2.4元/平方米调整为5元/平方米。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及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自2014年7月1日起实施。
  二、纳税人须在2015年1月30日前,按照调整后的税额标准,完成2014年第四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申报入库和2014年第三季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款补缴(不加征滞纳金)工作;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2014年第三季度应补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将自2014年第三季度正常申报期结束后的次日(10月25日)起开始计算加征滞纳金。
  三、具体调整内容及申报事项将通过地税网站、电子申报系统、税企联线、短信平台、办税服务厅以及《莱西市情》等进行宣传,自2015年1月1日起,有关补缴税款差额的系统模块将挂在电子申报系统上,纳税人可自主选择网报或到莱西市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烟台路97号)申报缴纳相关税款。
  
                                莱西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