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凡是存在以下符合直接处罚款项的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直接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七十号)
1、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一)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5、(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
6、(三)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的;
7、(四)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的;
8、(五)未按规定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9、(一)对暂时封存或者查封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10、(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
11、第四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矿山开采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期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的;或者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2、(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13、(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14、(四)未按照规定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5、(一)对其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检验、维护的;
16、(二)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对户外设施和悬挂物进行设置或者检查、维护的。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7、(一)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将重大危险源或者安全评估报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18、(二)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商场、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单位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的。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建(构)筑物拆除和高处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9、(一)未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20、(二)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21、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入生产经营场所监督检查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总局1号令)
第二十六条 生产或者经营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或者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七)(八)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2、第二十一条 (七)生产或者经营假冒伪劣劳动防护用品和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23、第二十一条 (八)其他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行为。
(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总局3号令)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4、(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25、(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26、(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7、(一) 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28、(二) 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