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楼市金刊总第1459期 >2014-11-21编印

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之物业的维护
刊发日期:2014-11-21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接上期)
      第三节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八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第八十二条   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入住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第四节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八十三条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条  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
      第八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