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十严禁”纪律要求
1、严禁直接或指使他人,用财物或许诺其他利益等方式贿赂选举人、选举工作人员;
2、严禁利用宗派关系、宗教势力搞非组织活动,干扰、操纵选举;
3、严禁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妨碍他人行使民主权利,或以造谣、诬告、诽谤等手段侮辱、陷害他人;
4、严禁搞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违背上级党委、政府工作要求的竞职承诺;
5、严禁怂恿、胁迫他人不参加选举会议或放弃投票,搞虚假委托、临时委托;
6、严禁使用虚假身份证明、伪造篡改选票、虚报票数;
7、严禁以损毁票箱、撕毁选票、殴打谩骂选举人或工作人员、煽动群众闹事、冲击会场等方式破坏选举正常秩序;
8、严禁编造、传播、散布干扰换届的言论和消息,煽动、串联他人到上级机关无理闹事;
9、严禁瞒报漏报或擅自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伪造债权债务和毁坏账册,巧立名目突击花钱,滥发奖金、补贴或实物;
10、严禁不按规定移交公章、办公场所、集体财物、村务档案等。
二、党员参加党组织换届选举大会纪律要求
1、党员参加党组织换届选举大会、正确行使民主权利,是每个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必须按要求参加。
2、党组织召开换届选举大会前,要及时张贴公告,告知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并提前5日通知到党员本人,一并强调责任义务。
3、党员因正当理由不能参加选举大会的,须提前3日向村(社区)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村(社区)党组织要在收到党员申请当日报告上级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研究同意后,党员可以不参加选举大会,按请假处理;未报经党组织同意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党(工)委要严肃谈话、批评教育。
4、党员无故不参加选举大会,或以影响选举为目的拉拢其他党员不参加选举大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对破坏选举的行为,要坚持“露头就打”,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是党员的,按照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治安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莱西市村(社区)“两委”
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