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车时遇有出租车司机不打表、不给发票等四种情形,乘客有权拒付车费。记者日前从运管部门获悉,《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正式印发,将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同时鼓励发展电召及预约出租汽车服务。
根据该“规定”,出租汽车运营过程中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费用: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发生故障时继续运营的;驾驶员不按照规定向乘客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驾驶员因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接受处理,不能将乘客及时送达目的地的;驾驶员拒绝按规定接受刷卡付费的。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不得在车内吸烟,忌食有异味的食物以及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等12项规定。
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转让、倒卖、伪造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驾驶预约出租汽车巡游揽客的。
乘客乘坐出租车时应当遵守下列7项规定: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遵守电召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按照规定支付车费。此外,乘客要求去偏远、冷僻地区或者夜间要求驶出城区的,驾驶员可以要求乘客随同到就近的有关部门办理验证登记手续;乘客不予配合的,驾驶员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青岛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