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更好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青政发〔2014〕12号)精神,加快推进技术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在市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政策性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培育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与企业研发中心建设,开展技术转移、科技咨询、技术评估、技术产权经纪、科技培训和专利代理等专业化科技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的申报、评审和下达工作。
市科技局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评审确定补助的科技中介服机构及补助额度。
市财政局依据法定职责负责补助资金预算审核和绩效评估。
第四条 补助资金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实施。
市科技局委托技术市场行业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服务机构、技术市场信息服务机构和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
对开展行业服务、技术合同服务、技术市场信息服务、行业培训和技术转移服务的机构,根据评估等级和年度业务量确定补助额度。
本办法所称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促进技术转移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本细则所称技术合同服务机构,是指为技术合同提供咨询、评价、经纪和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外地科技中介机构在青岛设立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从事技术转移工作,享受本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同等待遇。
第六条 参与青岛市企业研发中心培育建设计划,对企业研发中心培育基地进行一对一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合同和培育基地验收合格的数量,依据产学研合作和促进技术转移的情况,每个服务合同给予1-3万元补助,每个机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对经认定的并通过上一年度考核评估合格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补助标准分别为50、30和20万元。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鼓励申报市级和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获得国家级示范机构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九条 对开展技术市场行业服务的机构,按上一年度全市技术合同交易额的万分之三至五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审核和市技术交易市场大厅运营等行业服务工作;
对开展技术合同服务的机构,按其服务技术合同交易额的千分之二给予补助,主要用于开展技术合同服务和技术转移工作;
对开展技术市场信息服务运营机构,根据公共服务绩效情况和相关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主要用于技术市场网络平台建设和运营。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给予单个服务机构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条 对开展技术经纪人业务培训、技术经纪职业资格考试的行业培训服务机构,根据其相关支出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一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通过技术交易市场科技成果挂牌和拍卖的(在本地转化),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照成交价10%(单个项目补助不超50万元)给予成果完成团队补助和奖励(同一项目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补助)。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提供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按其年度合同交易额3%给予补助,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本单位年度该项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小企业,购买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包括参股公司)的科技成果,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给予交易额10%的补助(同一项目财政资金支持的不重复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企业申请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参与技术交易的,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支持比例不低于50%。
对本市企业购买海外高校科研机构的技术,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给予交易额1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中小企业标准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第十三条 同一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不重复补助。符合多类别补助条件的,按最高类别补助。
第十四条 行业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合同服务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评估认定结果应当公开并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五条 申报专项补助资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需登陆青岛市科技计划管理平台,在线填写《青岛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信息表》,并上传《补助资金申请书》及其他相关附件材料。
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拨付严格执行《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65号)和《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9〕17号)。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0月14日。青岛市科学技术局2013年3月28日发布的《青岛市科学技术局促进科技成果技术转移专项补助资金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青科字〔20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