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版:综合新闻总第1447期 >2014-10-31编印

居民申请集中供热应具备哪些条件
刊发日期:2014-10-31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我是从外地到莱西居住的新市民,请问申请集中供热应具备哪些条件?供热的时间、温度有何明确规定?
      市城建局燃气办:根据《青岛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新建住宅申请用热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供热;现有住宅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单元总户数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安装供热设施并供热。
      我市规定采暖期为每年的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的四月五日,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前五日进行试供热,做好调试、排气等工作。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不得低于18℃。厨房内温度不得低于10℃。
      用户在用热期间,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改动和增设散热器、供热管道等;(二)擅自扩大用热、改变用热性质;(三)擅自排放或取用供热蒸汽和热水;(四)其他危害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用户确需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的,应当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照供热单位提出的技术要求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