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民王先生来信说,他家今年刚拉上暖气,如果供热企业供热温度不达标,供热企业向用户退费有什么标准?
市城建局燃气办:王先生如果感觉供热温度不达标,应通知供热企业到家中检测,经测定,确认被测房间供热温度不达标,属于供热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证供热温度达到规定标准。在供热温度达标之前的期间,为室温不合格的天数。对室温不合格的天数,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用户退还热费:(一)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6℃、低于18℃的,退还供热费的20%;(二)供热温度高于或者等于14℃、低于16℃的,退还供热费的50%;(三)供热温度低于14℃的,全额退还供热费。
因用户遮蔽散热器、擅自改动室内供热设施等原因,致使供热质量不达标和造成相关损失的,责任由用户承担。退费应以供用热双方签字的测温记录或技术监督部门的测温记录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