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版:平安·法治总第1433期 >2014-10-09编印

出借账户为何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刊发日期:2014-10-09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问:半年前,王某向刘某借款7万元,约定5个月内还清,并出具了借条。王某让刘某通过银行将借款存入我的账户,此后,王某从我账户中取走了全部借款。借款到期后,刘某因多次向王某催要借款未果,遂起诉要求我和王某清偿。法院不仅判决我对7万元借款与王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决定对我罚款1000元。这到底是为什么?
  答:根据199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1991】5号《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收缴出借账户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规定处以罚款,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这里所指的出借是不分任何目的和用途的,即所有的出借行为均在禁止之列。鉴于你只有出借账户而不存在非法所得,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你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判令你承担包括连带责任在内的相应的民事责任。
  出借银行账户的人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还有: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2、《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崔洪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