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总局3号令)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1、(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15号令)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3、(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4、(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5、(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6、(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7、第四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总局16号令)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9、(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10、(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11、(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17号令)
12、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总局30号令)
13、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36号令)
14、第三十一条 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16、(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17、(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18、(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七)《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213号令)
19、第三十一条 重点监管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或者变更后未经变更审查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投资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其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审查而未经安全审查合格,设计单位擅自进行设计,或者未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1、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进行审查而未经审查合格,施工单位擅自进行施工,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