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版:科技之光总第1422期 >2014-09-16编印

《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刊发日期:2014-09-16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为了推进国家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国务院于2014年3月3日研究出台了《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对国家各有关部门的科技计划项目及其经费管理提出了明确的规范、要求与规定。为了更好地学习贯彻落实好这一政策规定,市科技局根据有关材料进行了收集、整理,并简介如下,供大家学习工作参考。详细内容请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文)。
《意见》出台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科技事业发展,2006年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2012年召开了全国科技创新大会,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我国科技事业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新时期、新形势、新任务赋予了科技创新重大历史责任,要求我们必须对科技体制进行改革。而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是推动科技体制改革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事关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全局。
  近年来,我国科技投入持续大幅度增长,为科技事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十一五”期间全社会研发投入年均增长率超过23%,“十二五”以来继续高速增长,2013年达到11906亿元,占GDP的比重达到2.09%,其中企业研发支出占76%以上。与此同时,中央财政科学技术支出也保持高速增长,从2006年的774亿元,增加到2013年的2460亿元,年均增长率约18%。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我国科技事业取得长足发展,科技实力大幅提升,整体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基础前沿和战略高技术领域取得一批世界级成果,部分科研领域已经达到世界水平,如中微子振荡模式、量子科学、铁基超导、生命科学、载人航天、载人深潜、卫星导航、超级计算机等原创性科技成果达到世界领先;高速铁路、特高压输变电等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引领作用。
  在科技投入的总量和强度都大幅提高的情况下,科技管理方式与快速增长的科研资金还不完全适应,资源配置的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科技工作缺乏有效的统筹协调,各类科技计划、专项林立,相互之间边界不清,重复交叉严重;科技资源配置效率不高,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还不完全适应科技创新活动的特点和规律;管理不够科学透明,资金使用存在违规违纪现象;鼓励科技创新的政策激励措施还没有落实到位,科研人员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科技界对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的合理配置以及经费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日益关注,唯有通过深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才能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明确指出“推进科技项目管理改革,完善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是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6号文件要求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意见》主要内容
  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是未来一个时期指导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改革的纲领性文件,适用于中央各有关部门的所有民口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意见》要求,改革必须按照“坚持遵循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公开公正,坚持规范高效”的基本原则,加快建立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统筹协调、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力的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机制,使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不断增强,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保障。《意见》包括八个方面共二十九条,主要措施有八项:
   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科技发展需要,设立和优化整合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和基金,建立绩效评估、动态调整和终止机制;在有关部门间完善科技工作重大问题会商沟通机制,形成重点工作安排和部门分工;重大科技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决策;建设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着力解决科技资源配置重复分散低效等问题。
  实行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基础前沿类项目突出创新导向,充分尊重专家意见,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实施环境;公益性项目强化需求和应用导向,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提高项目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市场导向类项目突出企业主体,发挥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要素配置等的导向作用;重大项目突出国家目标,主要采取定向择优方式遴选优势单位承担项目,集中力量办大事。
  改进科研项目管理流程。针对不同项目类别和要求编制项目指南,固定时间发布指南,受理项目申请时间原则上不少于50天;规范立项审查行为,健全立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反馈项目评审意见,项目评审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20个工作日;明示项目审批流程,实现立项过程“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加强项目验收和结题审查。
  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除定额补助外,项目管理部门不得在项目申请前先行设定预算控制额度,科研单位按项目需求编制项目预算,结合当地实际等因素按实际需要编制劳务费预算;间接费用资助强度与单位信用评价挂钩,绩效支出安排要充分体现科研人员价值;进一步扩大单位预算调整审批权和结余资金使用权。
  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明确科研项目和资金使用中明令禁止的行为,加大巡视检查、专项审计等监管工作和违规处罚力度;探索推行“公务卡”结算,实现痕迹管理;建立信用记录评级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完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和责任倒查制度,构建监管服务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科技报告等基础性制度。将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相关信息尽可能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让资金在阳光下运行;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让国家科技资源持续积累;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实行评审评估专家轮换和调整机制,吸收一线科研人员和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评估评审,一线科研人员的比例达到75%左右。
  进一步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健全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的分配激励机制。推进科技评价和奖励制度改革,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和企业创新人才双向交流,完善兼职兼薪管理政策和促进科研人员成果转化的收益分配政策,落实激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让创造性智力活动得到应有的回报,让科技创新的核心要素真正活起来。
  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服务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依法合规开展科研活动,做好经常性的政策宣传、培训和科研项目实施中的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