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强化责任意识,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落实,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和《青岛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办法》(青民救〔201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城乡低保工作职责
1.把城乡低保工作列入市、镇(街道)重要议事日程和年终综合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定期研究,重点把握,及时解决好城乡低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按照国家、省和青岛市城乡低保工作规定和本市低保工作要求,及时把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
3.坚持低保工作原则,严格低保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切实做到低保工作底子清、情况明,建立完善台账和档案资料,对低保工作实施规范管理。
5.坚持动态管理制度,定期开展低保对象复核工作和调整工作。
6.加强低保资金管理,不挪用、扣压、截留、虚报冒领。
7.及时调处信访案件,严格按政策规定处理好群众反映的问题,杜绝重复上访和越级上访。
8.市民政局社救科负责全市城乡低保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镇(街道)上报新增(取消)的对象进行审核、审批。
二、责任追究
(一)市民政局低保工作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低保工作岗位;违反党纪政纪,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拒不受理、拒不审批或因工作不到位造成核实不准确的或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违规审批享受城乡低保的;
2.滥用职权,优亲厚友,擅自扩大享受范围和随意改变标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低保资金的;
4.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违规出具虚假证明的;
5.超越规定时限或违反法定程序违规审批的;
6.从事管理和审核审批工作的低保工作人员丢失、毁损相关材料的;
7.不严格执行低保动态管理,入户调查不深入,不负责任,在入户调查核实中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真实情况的。
(二)镇(街道)民政办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所在镇党委、政府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调离低保工作岗位;违反党纪政纪,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或受理后不按时办理申报、审核、审批手续的;
2.不按规定程序办理低保审批(取消),没有入户调查和民主评议,故意不公开或进行假公开的;
3.为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办理申报、审批手续,发生人情保或关系保的;
4.违背低保对象意愿强行代领低保金,贪污、挪用、扣压低保资金的;
5.对上级低保工作部署贯彻不力,敷衍塞责的;
6.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家庭应保未保,或随意降低、提高保障标准,或分配名额限保,造成恶劣影响的;
7.对本镇(街道)低保工作存在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的;
8.不按要求建立第三方评估组织,对新增低保对象的办理,未组织进行第三方评估造成审批错误的;
9.对本镇(街道)低保对象未实行动态管理,造成应保障的未能及时保障、应出保的未能及时出保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10.无视政策规定,把关不严,违反政策规定乱开口子,发生“人情保”、超标保的;
11.对低保对象补差标准严重偏离,或不突出重点,搞平均补助的;
1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事态扩大的;
13.没有建立完整低保档案和台账,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低保资料丢失影响工作的。
(三)村(居)干部和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建议村(居)委会予以调整工作分工;违反党纪政纪,造成较严重不良后果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按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建立长期公示栏,对低保工作没有做到“三公开”(低保政策、办理程序、保障标准公开)的;
2.不配合镇(街道)工作,导致调查工作、评议工作、公示等工作无法开展的;
3.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导致错保、超标保、人情保等现象造成不良后果的;
4.强行为低保对象代领低保金或挪用、冒领、私分低保金及低保救济物品等侵害低保对象利益的;
5.对低保对象死亡或低保家庭人员、收入发生变化等情况不及时上报的;
6.对符合条件家庭的低保申请不出具证明或以种种借口久拖不办,造成应保未保的;
7.违背低保对象意愿,强行为低保对象代管低保证和低保金领取活折的;
8.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或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处置不力的;
9.对本人或其他村干部亲属办理低保应备案故意不备案的。
(四)申请人违反法律法规和低保工作有关规定的,按照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1.提供材料不真实或伪造虚假材料,不予办理低保。已办理的予以取消低保资格,并由所有镇(街道)、村(居)委会追回骗取的救助金;
2.不接受工作人员调查,拒绝低保工作人员入户评估,不如实回答工作人员提问的,不予办理低保;
3.家庭成员或收入发生变化在一个月内不向村(居)干部或低保工作人员说明的,需上调低保金的不予补发;需下调或需停发的追回多领的低保金;
4.在享受低保期间,一年内两次拒绝接受有关部门提供的工作岗位或技能培训的,取消低保资格;
5.低保对象有义务每月累计参加不超过24小时的公益劳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每月累计不超过12小时。拒不参加镇(街道)、村(居)安排的公益劳动的,取消其低保资格;
6.申请人或低保对象严重干扰低保审批管理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侵犯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不予办理低保;已办理的立即停止救助,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7.低保人员在享受救助期间,如严重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犯罪的,应立即停止低保。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