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养老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民政部、山东省民政厅、青岛市民政局有关规定,结合莱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是指莱西市行政区域内,市、镇两级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康复、护理、居家养老、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机构,经市政府民政局依法批准设置,包含:由市政府投资建设的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等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由社会组织或个人举办,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由政府出资社会力量兴办为全市60周岁以上失能和半失能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等困难老人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点。
第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现行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达到规定要求。
第二章 资金来源及申报程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主要用于养老服务机构完善基础设施、设备条件,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以及提高老人生活质量的专项资金。包括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老年人入住机构各种补助资金。
第五条 新建养老服务机构正式运营并申请建设补助当年、满一年、满二年分别申请补助资金的三分之一。改扩建养老服务机构正式运营当年和满一年分别申请补助资金的二分之一。
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报相关资料,向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验收审核后,由市民政局将建设补助资金拨付养老服务机构。
第六条 养老机构的运营补助,对老年人入住机构补助和保险补助,养老服务机构应于老年人办理入院、离院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到民政局福利科办理老年人入院、离院备案,并提报老人户籍证明、自理程度证明、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信息。
第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于每季度初5日前(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向市民政局福利科提报相关报表及材料,提出资金申请。市民政局福利科根据本市养老服务机构收住符合补助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含本市户籍和跨区市户籍入住)人数,向市财政局提报资金补助建议,核准后由民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养老服务机构。
居家养老经费由市、镇两级财政负担。社会服务组织,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填报《困难老人居家养老补助资金申报表》和《居家养老老年人满意度调查表》,经所在村(居)委会初审汇总后报镇(街道)汇总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提报资料,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市民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社会服务组织定点机构。
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点,每年11月20-30日填制《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点)运营补助申报表》、《老年人满意度调查表》,经所在社区同意后报镇(街道),镇(街道)汇总审核后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提报资料,采取抽查等方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由民政局将运营补助资金拨付各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点。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民政局要积极争取财政局配合,定期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确保惠民政策落实到位,资金使用公开、透明、规范。
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每月上报民政局福利科,民政局福利科根据上报情况由2名工作人员到养老服务机构核实实际入住老人人数及运营情况。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是否及时为老年人办理入院、离院备案手续,入院备案不及时的,不予补发补助;离院备案不及时的,扣回已发补助。
第十一条 每季度邀请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对养老服务机构的运营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对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的《青岛市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的评估情况进行逐一核对;每年第三季度由局领导组成检查小组全面检查一次,做为拨款依据。
市民政局负责对全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监管,受理投诉,查处违规。每季度会同财政局抽查一次,抽查率不低于30%,每年第四季度由局领导组成检查小组全面检查一次,做为拨款依据。镇(街道)民政办指定1名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联络工作。每月全部检查一次,做好检查记录,并填写《居家养老老年人满意度调查表》。村(居)委会指定1名兼职工作人员每周走访1次。各镇(街道)签约服务机构的管理员,按服务机构的服务标准和要求,每日回访。服务机构管理员要服从市、镇(街道)居家养老监管机构的调度,平时属地监管,民政局组织每年跨区域监管一次。
民政局福利科对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点)日常运营的动态应加强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申报、审批、运行和监督台账,将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和老年人满意度作为考核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点)工作和拨付运营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每年由市民政局福利科对养老服务机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以及示范性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社区养老服务点进行一次年检,并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莱西市养老服务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书》,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进行安全检查。设立举报信箱和电话,受理投诉和采纳建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民政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养老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下列行为的,由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收回补助资金、取消补助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养老机构在服务人次、服务质量、服务时间等方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的;
(二)挤占、挪用、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
(三)对领取补助资金后擅自改变性质用途的;
(四)擅自缩减面积或改变场所用途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发生下列情况,经民政局和财政局核实后,视情节停发运营补助,并根据整改情况重新核定补助资格。
(一)处理意外突发事件及纠纷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采取低收费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的;
(三)服务质量满意率低于90%的;
(四)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未落实好护理人员待遇的;
(六)其他严重违规及违法问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析。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