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版:综合信息总第1421期 >2014-09-12编印

城乡低保待遇审批流程
刊发日期:2014-09-12 阅读次数: 作者:lxxwzx  语音阅读:
   一、审查。对镇(街道)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人申请书、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暨审批表、村(居)镇(街道)两级公示等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并对申请人家庭进行抽查,城镇低保抽查比例不得低于100%,农村低保抽查比例不得低于30%。
  二、审批。经审查符合享受城乡低保待遇的,签署同意审批意见,并明确补助金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审批意见。
  三、公示与告知。经市民政局审批后,镇(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情况、审批意见、拟补助金额以及管理审批机关监督电话等情况,必须在村(居)务公开栏上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天,同时要通过《镇街社情》、政务公开栏等载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对于未批准的申请,市民政局应委托镇(街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市民政局进行复核。
  四、发证。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市民政局给予发放《山东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山东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